第四百六十七章:斩狼妖
作者:
浅暮流殇 更新:2021-06-17 06:39 字数:2185
“找死........”
狼妖双眼充斥血色,带着愤怒凝视御天。
御天冷笑,一个踏步,瞬间消失在虚空。
混沌色的一拳轰击,虚空瞬间被击爆。
“看谁找死!”御天说道。
这个狼妖有些惊恐,刚才一脚落下,自己毫无反抗之力。自己的佛宝,瞬间被踩碎,想到这里就是恐惧。不过化成原型,大口一吐,却是一道猩红色光芒浮现。
城墙之中,传来一阵大吼:“高人小心.......这是狼妖的本命神通,能够污染身躯和法宝!”
御天闻言,混沌色的全都光芒绽放!
“混沌五击——天地初开!”
御天面对这神通,也是不敢小视。这妖族有着神通,尤其是本命神通,这神通有些都是惊天的存在。
此刻,混沌色的拳头,直接触碰这猩红色的光芒。
“轰.............”
宛如豆腐一样被击碎,毫无抵抗之力。御天无语:“这就是本命神通,弱的可怜啊!”
有些诧异,不过一拳开始落下。
“不要啊.........饶命,我不敢了!”
狼妖瞬间恐惧了,自己的神通直接被崩碎。尤其是御天冲出,一拳落到自己的背部。
“咔吱.....咔吱.........”
骨骼碎裂,狼妖直接瘫痪在地。御天眸子冷漠,凝视这个狼妖:“去死吧!”
“不.....不要的。大王留下我,不要杀我。我有宝贝,有宝贝.........”
狼妖求饶,恐惧的心神更是吐出一颗珠子。这珠子竟然是火灵珠,这就是气运的好处吗。杀了一个狼妖,竟然获得这么一颗珠子。
这个狼妖恳求:“大王不要杀我,这是火灵珠,还请大王笑纳。”
御天轻轻一招,这火灵珠直接落到手心。水灵珠,金灵珠,现在又出现一个火灵珠。这是要重修太乙之境吗。
要知道五行先天灵宝融入五脏,化成五气,进入太乙之境,绝对超过先天五行之气。
不过现在已经进入太乙之境,这些就算了吧!
双眼一眯,金色的目光化成混沌色。
“死罪可免,活罪难逃!”
御天说着,轻轻一指。却看到狼妖体内的妖丹瞬间被取出,“啊呜.............”
狼妖瞬间失去太乙之境的修为,化成一个没有修为的狼妖。怨恨的双眼不甘的看着御天,御天轻轻一捏,这妖丹瞬间被捏碎。转过身,看着一个士兵:“你们想杀,就杀吧!”
一言落下,直接飞向青丘国。
这些士兵傻眼,堂堂的太乙之境,就这么被废掉。这可是太乙之境,不是什么破烂。如今圣人被封,准神圣不出,大罗隐秘。太乙之境就是这个世界的顶尖存在,可惜就是这么一个顶尖的存在,直接被飞出修为。
士兵们惊呼,带着恭敬目送御天。
御天落到城墙,正好看到一个人。这人有些俊秀,轻声说道:“拜见大仙.....如果不是大仙,想来小女就被这狼妖抓走了。不过大仙小心,这狼妖和欢喜佛是兄弟,如果欢喜佛前来就不好了!”
“无需担忧,这欢喜佛终究是截教的败类。如果欢喜佛看出来,我就让他知晓截教的怒火!”御天毫不在意的说道。
御天修炼上清仙决,更是被赵公明当成截教传人。现在天庭很多人都知道这么一个传人,如果这个欢喜佛不知好歹。估计这些截教门人,绝对出现,斩杀这个叛徒。其实这也是欢喜佛不敢出来的原因,当初封神背叛通天,在佛门之内,就被许多人记恨。甚至如来都是如此,欢喜佛在佛门完全被孤立。出来更是找死,至少在南赡部洲有着无数妖怪,都是截教之人。传闻之中的牛魔王就是截教之人,更是一个大罗金仙。欢喜佛赶出来,牛魔王就敢杀!一个好色的兔子混到这种程度,也是悲哀!
且不说这些,这青丘国国王这是大喜:“原来是截教高徒,圣人门下。青丘国这里感激不尽!”
御天点头,然后看着远处的青丘山:“这个青丘山怎么被封印了?如果九尾一族还存在,这个欢喜佛还敢来吗?”
国王摇头,长叹:“自然不敢。可惜青丘山已经被封印,设下封印之人更是女娲娘娘。当年九尾一族的九尾天狐化成妲己,进入商朝祸害纣王。可惜妲己太过,最终业力缠身,被佛门所灭。女娲娘娘看在妲己为自己奋斗的面子,便将青丘山封印,省的被一些卫道者斩尽杀绝。本来在千年前,女娲娘娘就会收回封印,谁知道现在封印还存在!”
御天闻言,心中思绪。原来是这么一回事,女娲设下的封印吗?说道封印,御天最好破解。本来神斧就能够斩断一切。可惜御天现在不能将神斧取出来,体内炼化的神斧之力,仅仅破解一些封印。至于阵法,禁止....这些自然不能破解。
想到这里,御天看向青丘山:“带我去看看封印!”
“哦........大仙对于封印也感兴趣吗?不过今日夜色以晚,还请大仙休息一夜,明日再说吧!”国王说道。
御天点了点头,也不在乎这么一会。
国王大喜,直接看向远处:“梅儿快过来,这就是救你的大仙!”
一个绝色女子走来,这女子正是青丘国的公主。体内蕴含九尾天狐的血脉,却是美丽动人。
御天轻轻一笑,凝视和美丽的公主。
公主走来,轻轻施礼:“见过大仙,梅儿感谢大仙救命之恩!”
“不要称呼大仙,我叫御天,称呼我公子即可!”
“恩........御天公子随我来!”
随即,御天伴随梅儿向着城池中心的皇宫走去!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